為改善農村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我國不僅在財政預算上給予農村污水治理大力支持,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日漸完善。今天力鼎環保小編要和大家分享下農村污水治理相關的熱門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法》
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鄉村振興促進法包括10章,共74條,其中有三條涉及到農村污水治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并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長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F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四、《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簡稱“水十條”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水十條》,2015年4月2日成文,2015年4月16日發布,自起實施。水十條對于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給出了明確目標。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F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干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