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建廳公布了《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導則(征求意見稿)》。本導則適用于編制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也可用于指導編制“十四五”期間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設區市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可參照執行。
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導則
(征求意見稿)
前 言
為補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指導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導則。導則提出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的目標、原則、內容和要求,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編制內容及要點、編制成果等五個章節及附件。
本導則為首次發布。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實施與監督管理,浙江工業大學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技術解釋。
本導則主要起草單位:浙江工業大學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工業大學、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浙江省建科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本導則主要起草人:
1 總則
1.1.1 為指導浙江省“十四五”期間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補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實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全面助推鄉村振興,特制定本導則。
1.1.2 本導則適用于編制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也可用于指導編制“十四五”期間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施方案。設區市編制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可參照執行。
1.1.3 近期建設規劃編制應遵照底數清晰、布局優化、規劃科學的基本原則,體現城鄉統籌和因地制宜,具有可行性、延續性和前瞻性。
1.1.4 近期建設規劃編制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法律規章、標準及規定要求。
2 術語
2.1.1 處理設施治理
農村一定范圍內,對長期居住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采用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且出水達標的治理方式,簡稱設施治理。
2.1.2 管控治理
農村一定范圍內,對年累計居住時間小于 60 天或五年內拆遷的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處置的治理方式。當上述對象居住期內產生小微黑臭水體或造成明顯環境影響時,應采用外運等措施處理污水。
2.1.3 管控治理戶
年累計居住時間小于 60 天或五年內拆遷的農戶。
2.1.4 管控治理村
所有戶籍農戶均為管控治理戶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片、組等)。
2.1.5 設施治理村
有長期居住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需建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的村莊。
2.1.6 簡易設施
指未經施工圖設計或未明確水污染物排放指標,處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設施。
2.1.7 接戶率
指生活污水已接入處理設施的戶籍農戶總數占應接入處理設施的戶籍農戶總數(不含管控治理的戶籍農戶數)的比例。
2.1.8 覆蓋率
接戶率不小于 70%的行政村占設施治理行政村總數的比例。
2.1.9 達標率
達標排放的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設備數占集中處理終端和戶用處理設備總數的比例。
2.1.10 綠色處理設施
在全壽命期內,具有水質達標、資源節約、安全穩定、運維便利、環境友好等綠色性能的高質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2.1.11 污水零直排村
污水全部收集、經處理后達標排放的村莊。
2.1.12 運維廢棄物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包括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植物、廢棄填料及其他運維雜物等。
3 基本規定
3.1.1 應全面覆蓋、重點突出、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科學規范,合理確定目標任務、治理方式、建設時序、保障要素等內容。
3.1.2 縣(市、區)應積極探索、開拓創新,通過開展綠色處理設施、污水零直排村等試點工作,切實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1.3 縣(市、區)應加強數字賦能,完善信息系統,確保數據有效傳輸和應用。
3.1.4 應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數全面梳理,結合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問題分析和評價,對涉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3.1.5 縣(市、區)應提供所轄區域的標準要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執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接入集中處理設施應按現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排入標準》DB 33/T 1196;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污水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 的有關規定;當地有更嚴要求的應優先執行。
3.1.6 近期建設規劃基礎數據應采用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平臺數據,有變化的復核調整后采用。
3.1.7 縣(市、區)主管部門應按照附件 A 的要求提供近期建設規劃編制所需縣域總體規劃、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等相關基礎資料。相關規劃、文件及圖件資料可按本導則附表 A-1 執行;村莊治理方式、農戶基礎信息、現狀接戶率、現狀達標率、現狀覆蓋率、設施運行現狀及運維管理分類可按本導則附表 A-2 至 A-8 執行。
3.1.8 縣(市、區)應明確近期建設規劃編制的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并建立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3.1.9 近期建設規劃應優先選擇有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劃編制經驗的技術服務單位。
3.1.10 近期建設規劃應由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咨詢論證,修改完善后由縣(市、區)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并按規定程序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4 編制內容及要點
4.1 規劃總則
4.1.1 指導思想應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補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的決策部署,并結合縣(市、區)的發展目標。
4.1.2 應按照省、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關要求,結合縣(市、區)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設規劃目標:到 2022 年,縣域城鄉生活污水治理一體化布局基本確定,既有設施標準化運維應達到 100%;到 2025 年,未達標處理設施提升改造基本完成,應建新建處理設施基本建成,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行政村覆蓋率應在 95%至 100%范圍內,出水達標率不應低于 95%,農戶接戶率應在 70%至 100%范圍內,其中美麗城鎮、美麗鄉村和美麗宜居示范村的農戶接戶率不低于相關要求,開展綠色處理設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試點,合理確定運維管理模式。
4.1.3 規劃基準年為 2020 年,規劃年限為 2021 年至 2025 年。
4.1.4 規劃范圍應為縣域內的全部行政村(包括城中村、農村居民集聚安置區等)。
4.1.5 編制依據包括國家、省、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技術標準規范等。
4.2 現狀評價
4.2.1 應對已編的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規劃目標、實施情況等進行分析評價。
4.2.2 應分析梳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合理確定近期建設規劃目標,對照近期建設規劃目標,明確近期建設改造需求。
4.2.3 應充分銜接縣域總體規劃、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給水專項規劃、排水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更新規劃、村莊布局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鄉村旅游規劃、中小流域治理規劃、防洪規劃和水環境功能區要求、當地水環境目標等。
4.3 總體布局
4.3.1 應按照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分區分類、建管并重、保障安全、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原則,全面統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4.3.2 縣(市、區)應明確農戶及村莊處理設施治理和管控治理的治理方式范圍,并實施動態管理
4.3.3 縣(市、區)應明確管理分類,理清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城鎮污水治理管理范圍,城中村等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村(居)農村生活污水宜納入城鎮污水系統統一治理;其他村莊宜納入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范圍。
4.3.4 應根據處理設施現狀和規劃目標,結合治理方式和管理分類,合理確定處理模式,采用集中處理設施的宜優考慮先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采用集中處理設施條件受限的,應采用戶用處理設備。嚴禁新建簡易設施。
4.3.5 探索創新治理模式,按照規劃目標,分解改造任務,確定提升內容,提出改造規劃。
4.4 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4.4.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符合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DB 33/T 1199 的相關要求。
4.4.2 應根據近期建設改造需求,對村莊現狀問題提出建設和改造措施,明確建設和改造任務。
4.4.3 應按照近期建設規劃目標對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進行任務分解。優先安排未建、部分建處理設施行政村的建設項目,提高農戶接戶率和行政村覆蓋率;優先解決水環境功能重要地區和水環境容量較小地區等重點區域、設施出水水質不達標造成水體黑臭、村民投訴等問題,提高出水達標率。
4.4.4 應確定處理模式、設施規模、設施數量、設施空間布局、新增接戶數量、出水標準、運維廢棄物處置方式。分析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城鎮污水管網輸送能力、農村地形分布等,復核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條件。
4.4.5 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科學確定設施選址及用地規模。
4.4.6 設計規模200t/d及以上的處理設施應實現水量、水質在線監測數據上傳和實時監控。
4.4.7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宜采用列入建設領域推廣使用目錄的技術和設備,禁止使用“三無”產品。
4.5 運維管理
4.5.1 按照“五位一體”管理體系要求,健全完善組織架構,落實主體責任,提高運維管理水平。
4.5.2 應落實以縣、鎮、村三級站長工作責任為重點的“站長制” 管理模式。
4.5.3 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宜以縣域或片區為單位,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公共管道系統和處理終端不得拆分運行維護。
4.5.4 應以縣域為單位,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礎數據庫和數字化監管平臺,基礎數據包括村莊、農戶、處理設施基礎檔案信息等,優化各級平臺數據互通,提升數字化監管能力。
4.5.5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廢棄物應按種類做到應收盡收、應分盡分,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對運維廢棄物合理處理處置。
4.6 年度計劃
4.6.1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現狀問題,對標建設和改造目標任務,統籌安排、逐年分解、資金匡算,制定五年年度計劃。
4.6.2 應合理安排納廠改造時序,五年內具備納廠條件的村莊其處理設施改造可適當調整。
4.6.3 應根據目標任務,逐年推進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創建綠色處理設施和污水零直排村,提高農戶接戶率、行政村覆蓋率、出水達標率、運維管理分類等,并形成近期建設計劃表。近期建設計劃表可按本導則附件B的規定執行。
4.7 投資估算
4.7.1 應結合實際,參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建設與投資指南》或參照同類項目進行建設改造規劃投資估算。
4.7.2 投資估算應明確近期建設資金總規模及分年度資金規模,宜按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集中廢棄物處理中心建設、綠色處理設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試點創建等內容確定。
4.8 規劃保障
4.8.1 近期建設規劃編制應結合縣域實際,從加強組織領導、保障項目投資、規范項目建設、加強技術支撐、強化運維監管、提升數智賦能、鼓勵公眾參與等方面提出保證規劃實施的措施。
4.8.2 宜采取多元化經費籌措模式,落實農村污水治理經費,鼓勵引導和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4.8.3 應按近期建設規劃要求將設施的建設改造納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并保證與經濟建設同步或合理超前發展;逐步完善投資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確保縣域近期建設規劃目標的實現。
4.8.4 科學確定用地布局,保障新建改造設施用地,將新建改造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4.8.5 市級及以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近期建設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評估總結,為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縣(市、區)對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應及時處理。
5 編制成果
5.1 一般規定
5.1.1 成果應包括說明書和附件。
5.1.2 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準確、規范。
5.2 說明書
5.2.1 說明書的內容主要包括總則、現狀評價、總體布局、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運維管理、年度計劃、投資估算、規劃保障等。
5.2.2 說明書應對規劃的意圖、目標和有關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5.3 附件
5.3.1 附件應包括年度實施計劃表和近期建設規劃圖件。
5.3.2 年度實施計劃表應包括年度計劃目標、計劃項目、建設時序、投資估算等。
5.3.3 近期建設規劃圖件應包含全域現狀圖、規劃圖,可分為治理方式分布圖、管理分類區域圖、處理設施現狀圖、處理設施規劃布局圖、試點開展分布圖、運維管理規劃圖等。